时间:2016年08月16日 来源:中国钱币学会
《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的管理,促进钱币学术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推动全国钱币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培养更多的研究人才,依据《中国钱币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钱币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涵盖的范畴包括钱币学、货币史、银行史与金融史及相关领域。
第三条 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支持资金来源于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学术课题研究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真正做到钱币研究为社会大众服务、为现实金融服务。
第五条 学术课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六条 学术课题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中国钱币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学术课题立项、评审、结项等环节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钱币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秘书处),受学会秘书处委托,负责本辖区申报课题的推荐及立项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 选题
第七条 学术课题选题由中国钱币学会以课题指南形式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每年的上半年。
第八条 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倡导以钱币学、货币史、银行与金融史的基础问题、重点方向、难点热点问题、薄弱环节等为选题方向,鼓励钱币学术研究中的新观点、新材料和新方法。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术课题每年申报一次。成果形式分为论文和专著两种形式,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二至三年。
第十条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申报学术课题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个人或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考虑到钱币学科的特殊性,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项目,而申报人不具备相应专业职称的,需有两位具备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方可申报。
2.申报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对课题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3.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前一个项目未提交成果者不能申报第二个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人须如实填写《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省级学会秘书处负责本省上报学术课题的初审,严格把关,并将筛选后拟推荐的课题签署意见后上报学会秘书处。申报中有程序障碍时,申报人可向学会秘书处申明情况,在核实后,也可直接向学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三条 学术课题立项评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中国钱币学会学术委员,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1.学会秘书处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书》,提交学术委员会议或部分学术委员会议现场评审。会议形成的评审意见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3.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课题的学术委员不得担任自己及亲属申报课题的评审。
第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课题项目,将由学会秘书处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及时填写回执上报学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有效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并按时完成。
第四章 课题经费及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项目包括论文和专著两种形式的成果。课题的资助额度按项目综合评价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发放。
论文形式的课题资助额度:“优秀”等级6000元,“良好”等级5000元,“合格”等级4000元;专著形式的课题资助额度:“优秀”等级60000元,“良好”等级55000元,“合格”等级50000元。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在结项审核通过后拨付。论文形式的课题资助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钱币学会的银行账户,或下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著作形式的课题资助经费用于著作的出版,原则上以该著作的出版费用凭证获取资助。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验收由中国钱币学会负责,相关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鉴定会会务费等)由中国钱币学会支付。每位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视审阅难度和工作量之不同,论文原则上在200-800元/项,专著原则上在1000-2000元/项。
第二十条 课题须按时完成并上报审核。对确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结项逾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结项期限之前提出申请,原则上可延期一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申请者,中国钱币学会将终止该课题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课题在立项后又获其他方面资金资助的,课题负责人须向学会秘书处报告情况,中国钱币学会将终止该项目资助。
第五章 日常管理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或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经由省级学会申报的项目,省级学会秘书处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确保课题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变更课题名称,或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结项逾期;
4.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会秘书处报学会领导同意后撤消项目:
1.研究成果有政治导向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或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5.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章 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立项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评审鉴定,通过鉴定的课题方予以结项。
第二十六条 每项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组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最终课题成果(纸质)一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格式文档。
第二十七条 学术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以通讯方式进行。每个课题项目须邀请5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鉴定,对成果质量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给予合格及以上评价者视为通过。执行回避制度,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课题是否存在政治导向问题;
2.课题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3.课题研究的方法、手段及论文(著作)的撰写是否符合学术规范;
4.最终成果是否达到课题预期设计的要求;
5.成果有无创新性,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如何;
6.研究成果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第二十九条 负责鉴定的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态度,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填写《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通讯鉴定表》,撰写书面审定意见。
第三十条 由学会秘书处办理课题验收结项。经评审验收合格的课题,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中国钱币学会学术课题结项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应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鉴定未能通过的,将实施项目终止,不予拨付资助经费。
第七章 发表或出版
第三十二条 通过项目终审的专著类课题成果,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学会秘书处酌情推荐列入“中国钱币丛书”出版。
第三十三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成果在发表、出版时,要在合适的位置清晰注明该课题系“中国钱币学会资助课题”;获立项但未通过结项验收的课题,不得标注。
第三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出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国钱币学会享有对成果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二〇一八年四月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钱币学会负责解释。